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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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和條件是: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為,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為準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係,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衝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為公司章程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係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二、股東名冊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東名冊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係的法律文件,具有對抗公司的功能(權利推定力):

1、股東名冊上被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僅憑該記載就可以主張自己為公司股東,而無須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

2、股東名冊只是證權文件而非設權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證據推翻;

3、股東名冊未作記載的股東,並不必然不具有股東資格;公司不能僅以股東名冊未記載為由而具有對抗真正權利人主張股東資格的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股東的資格證明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股東資格認定也是有具體的標準和條件的。比如説公司股東名冊,還有就是公司章程當中的記載,都是非常有利的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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