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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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解散後義務是什麼?

合夥企業解散後義務是什麼?

合夥企業解散後義務是必須相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進行清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夥企業解散的,要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進行清算,清算後有剩餘的,依據合夥人出資份額分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二、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條裏,合夥人約定的合夥企業的解散、終止條件,為法律所規定,從此意義上看,合夥人約定的條件實際即為法定條件;法條規定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終止的條件,就是當事人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的具體體現,是合夥企業清算的法定情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合夥企業因為經營方面存在着一些問題導致沒有辦法繼續經營下去的話,那麼是可以決定對此進行解散的,但首先是需要對於債務來進行清算,繼續用合夥企業所擁有的財產來進行一定的清償。之後如果有剩餘的情況,這件事可以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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