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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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是並沒有關於實際的繳納出資作出新的新規定。

1、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限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並無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自行確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徹底改變了在我國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資本制。此外,從公司法修訂後其他條文中仍規定有股東認繳出資的制度內容來看,公司法似乎又並未允許所謂零註冊資本的公司存在,否則並不存在繼續規定股東認繳出資的必要性。

2、取消股東實繳出資的比例與時間限制。

根據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於公司設立時只需認繳出資,即申報其擬持有的公司出資數額。至於股東認繳出資後,具體應於何時實際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數額,以及實際繳納出資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通過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規定,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自行確定。除此之外,只有對於通過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對外公開募集股份之前,發起人應實際繳足其認繳的股份。

二、出資過低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股東出資過低可能無法享受“有限責任”。

現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徵之一為有限責任制,即股東僅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於超過其出資範圍的債務,股東並不負有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制的適用又以公司資本的充實為前提,當公司資本數額與公司對外舉債數額之間存在明顯或者嚴重差距時,可能導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認”,股東將對公司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修訂後的公司法雖然沒有限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如果股東出資數額過低,導致公司明顯缺乏償債能力,股東就可能因此喪失有限責任制的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涉及到公司的註冊資本方面的規定的話,必然是需要根據《公司法》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如果要成立公司的話,首先是需要有註冊資本的,但是這裏的註冊資本並不是實際繳納的。只要存在着認繳出資這種狀況的話,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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