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發起人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與股東主要存在四方面的不同,首先股份公司發起人是創立人,而股東則是合夥人;其次發起人在法律是有其他硬性規定的,而股東則無;再者發起人應該承擔所有的債權責任,而股東則根據出自多少進行承擔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的發起人關係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2、要求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視規模大小,規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數人數為發起人。發起人並無國籍的限制,但國外公司法一般規定,發起人中須半數以上為本國籍公民,並在國內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餘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於擔任發起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之間關係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3、職責不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户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的區別比較明顯,首先發起人是公司的創立者,而股東只是合作者;其次發起人需要承擔公司所有債券問題,而股東只需要根據自己參額多少進行承擔即可。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規定中,如果是以募集的方式設立公司的,此時公司的股東是包括公眾投資者和發起人的,也就是説,以募集的方式設立公司的,此時公司的股票是向全社會發行的,此時也就是意味者股東不全是發起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