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轉讓辦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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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公司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它不僅關係着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於公司的“生死”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或者公司籌集資金以及新股東的增加等等,可能會涉及到股權的轉讓。那麼,關於股權投資轉讓辦法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股權投資轉讓辦法規定有哪些

一、股權投資轉讓辦法規定有哪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確認規定如下: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税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國家税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税、免税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税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税。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另外,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税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函〔2004〕390號)中對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税問題還作了補充説明:

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綱領,任何經股東會通過並經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公司、股東等都必須遵守,與公司章程相牴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

所以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與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麼受讓方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股權轉讓協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程序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麼轉讓方與受讓方也必須遵守。

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切不可想當然,首先應先查看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風險要避免

在實務中,轉讓方通常與受讓方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權對價款後,才由轉讓方提請該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不管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一旦達不到這樣的比例,那麼轉讓方、受讓方先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會夭折,導致法律上解除協議,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後果。

公司法》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未經以上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認為無效或撤消。

所以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該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所以,受讓方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還不如在外部轉讓意向階段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前置。轉讓方公司可以先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會上明確轉讓方擬出讓的股份份額、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內容,由其他股東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勿被一時的利益矇蔽了雙眼,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瞭解,所以受讓方在受讓股份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以期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受讓人進入公司後的影響和後果,在些基礎上才進一步確定是否受讓該公司的股權。

我們可以得知股權投資的所得也是公司的收入,需要繳納相應的税款。在進行股權轉讓的過程中,需要防範各種法律風險。應當是先對於目標企業進行全面的調查,同時也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總之,股權投資轉讓的過程,一定要十分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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