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案件追加股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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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案件追加股東可以嗎?

代位權案件追加股東可以嗎?

可以追加股東,所謂代位權訴訟是指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而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的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的訴訟。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和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議為由提起的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

二、追加代位權股東的程序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代位權案件的具體審理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是需要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提出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相關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處理,對於追加股東的訴訟請求也需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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