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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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出資不實和抽逃出資的認定是怎樣的?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構成具體表現為:

1.犯罪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即為特殊主體。公司發起人、股東,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2.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應當限於直接故意。

3.犯罪客體: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刑法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的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本身的財產權利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我們認為,本罪作為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表現,首先是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必然對公司及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再次,由於公司出資或實有資本不實,可能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生危害。最後,從本罪法定刑設置來看,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於虛報註冊資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較虛報註冊資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們主張本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4.犯罪客觀方面: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由於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因此,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兩者有一罪成立,即構成本罪。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有哪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脱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脱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脱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認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抽逃出資導致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等可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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