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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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實繳資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金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公司法》關於實繳資金的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採納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資本資本股東只實際繳付一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餘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的註冊資本等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根據2014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與原公司法相比,新法將原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認繳的出資可以在兩年內繳足。 在該背景下,基金業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基本運營,並未對有限公司的實繳資本進行硬性要求。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金是基金法人獨立承擔債務能力的體現,為了更好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我國立法機關根據國情對《公司法》的相關內容做出了調整。在實繳金額低於100萬元時,會在分類公佈中如數進行公佈。同時,有相當數額的實繳基金,也能保證公司有更多的週轉資金,方便更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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