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管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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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股權管理

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管理是怎樣的

為切實降低企業註冊要求和簡化流程,市政府《關於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已正式施行。此新政對税務機關來説,比較大的變化是企業股權轉讓缺少了前置環節,對股權轉讓税收的管控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市區三分局採取措施積極應對,確保税款應收盡收。

1、加強税務幹部業務培訓。針對股權交易的隱蔽性、不確定性以及涉税金額大、徵收難度大等實際問題,專門組織開展專題業務培訓,讓幹部熟悉新規定、新流程,確保在實際執法中正確運用。

2、實行台帳式動態管理。根據行政中心傳遞下發的股權變更信息登記台賬,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股權企業的申報、納税、變更等信息及時進行登記,建立檔案編號,實行動態管理。

3、完善二級審核管理模式。在股權轉讓事項審核中嚴格實行經辦幹部、主管科長審批的二級審核制度,並對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進行交叉核查,儘可能減少差錯風險。

4、注意收集股權轉讓信息。加強與姑蘇區的大企業聯繫,收集可能發生的股權轉讓事項,並對複雜的轉讓事項提前介入,做好相關的政策輔導,做到政策講到位、服務送到位。

二、三證合一的税務風險

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企業推行“三證合一”,納税人無需進行税務登記。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將進一步便利企業註冊,持續推動大眾創業。三證合一,利好企業。提高辦税效率,降低納税成本,化解税務風險。納税人在盡享“三證合一”便利的同時,還需注意謹防新設、變更、註銷登記的税務風險。基層税務機關也要加強税源管控,強化“三證合一”的風險管理,努力降低税收徵納成本。基於此,現將企業新設、變更、註銷登記過程中的六大税務風險提示如下。

1、註冊登記信息共享,接收新登記註冊户需要甄別納税身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新設登記、變更登記(備案)後,將其基本登記信息、變更登記(備案)信息即時共享到省級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税務機關確認納税人信息後,將該税務主管機關全稱即時共享到交換平台。這樣,税務與工商部門共享“一照一碼”註冊登記信息。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已報送信息,不再重複報送税務機關;其他必要涉税基礎信息,由企業在辦理有關涉税事宜時報送税務機關。企業涉税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税務機關申報變更,税務機關及時更新税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税務機關對接收的新登記註冊户開展納税身份甄別,確認負有納税義務的,及時納入税收管理。例如,廣東省建立了國地税與工商、質檢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對比糾錯機制。

2、2“三證合一”企業註銷申報,國税、地税受理後分別清税

企業辦理註銷登記,可向國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税申報,國税、地税税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類處理納税人清税申報。按照《通知》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註銷登記,須先向税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税,填寫《清税申報表》。税務機關受理後應將企業清税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税務機關,國税、地税税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税,限時辦理。清税完畢後一方税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税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税務機關,由受理税務機關根據國税、地税清税結果向納税人統一出具《清税證明》,並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台。

3、清税申報後發現少報少繳税款,納税人納入“黑名單”管理

“三證合一”後,税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税人清税申報,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税款徵收方式、納税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税手續;對於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以提供税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鑑證報告。税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税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税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後,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將影響企業信用。

4、補錄涉税信息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採取停供發票、實地核查措施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創新税收服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税總髮〔2014〕85號)規定,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税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範圍內。對納税信用好、税收風險低的納税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税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税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

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税人,税務機關可按照納税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税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税人,需向税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税人(包括個體工商户)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對新增納税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採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

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税人採取停供發票措施。同時,税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系統進行升級,而且推行電子發票,可以通過網絡實時監控和掌握納税人的發票開具信息。“三證合一”後,一些涉税信息如税種、票種登記等需要税務機關補錄,才能納税申報和購買發票,納税人與税務機關接觸最多的可能是申領發票,發票管理將取代税務登記,成為整個税收管理的基礎。

5、建立納税信用評價模式,完善税收管理監控措施

三證合一”後,無需辦理税務登記,但並不意味着税務機關放棄或放鬆日常監管,税務機關將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後續管理。對於工商登記已採集信息,税務機關不再重複採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税事宜時,及時採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税務機關申報變更,税務機關及時更新税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税務部門將及時跟蹤“三證合一”新政推行工作中税收管理風險的轉移,定期開展實證分析,重點完善對“三證合一”新户的事後監管措施。

一是實行工商税務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準公司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備案)的同時,將公司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備案)信息共享給國税、地税部門,強化税收徵管工作,實現了信息共享全覆蓋。

二是實行納税失信懲戒,對税務部門認定的非正常户納税人,工商部門督促企業到原税務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在納税人辦理相關涉税事宜後,再予核准變更登記;對其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原税務登記機關出具的已辦理完涉税事宜證明的,工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為新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三是實行多方聯動監管,工商部門將吊銷、註銷企業信息共享給質量技術監督、税務部門,督促企業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税務註銷登記。四是嚴格市場退出機制,對未辦理税務註銷登記的企業,工商部門不予辦理註銷登記。

6、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登記事項,還需執行現行税收政策法規

納入“三證合一”並非萬事大吉,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登記事項還需要按現行規定辦理。比如有關税收政策規定,臨時税務登記,納税人税種登記、納税人賬户賬號登記、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仍按原登記程序,由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到税務登記機關辦理。再如企業開户銀行及銀行賬號、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税人、從業人數、電話等發生變化的,以及納税人房屋、土地、車船情況變更登記,仍按原税務變更登記程序,由企業到國税機關、地税機關辦理等等。

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的股權管理切實保障了企業註冊的要求和流程,但是對於股權轉讓的難度明顯的提高了。三證合一的股權風險比較大,降低了税收的徵收成本,因為其改變了股權轉讓的方式。三證合一後就無需辦理税務登記,但是並不意味着税務機關部門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鬆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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