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清算組的法院有哪些?
一、指定清算組的法院有哪些?
指定清算組的法院一般都是公司所在地的初級人民法院或者是中級人民法院。
1、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終結破產企業法人資格之目的而依法成立的機構,其本身無獨立財產,其法律人格應附屬於破產企業本身。
2、從破產企業所涉及的外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看,破產企業清算組是代表破產企業對外進行意思表示的表意機關或代表機關。
3、從破產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角度看,破產企業清算組是在人民法院指導下對內管理破產企業並執行清算義務的執行機關。
4、破產企業清算組作為破產企業清算義務人,其具體功能或職責完全由法律來規定,所以其在法律上具備怎樣的權限和主體地位也是法定的,不存在自由約定的問題。
二、清算組的成員有哪些?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三、清算組的職責是什麼?
(一)接管與維護
確定擬註銷單位的留守人員;接收擬註銷單位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財物;處理擬註銷單位職工有關事宜;以清算組織名義繼續進行必要活動,包括履行擬註銷單位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資產清理、計算與分配
清點財產,分類登記造冊;核實擬註銷單位申報的債務;清收擬註銷單位的債權,無法收回的,應取得相應的證明材料;根據需要委託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審計;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製作清算報告。
(三)其他工作
負責有關內勤工作;適時提請召開債權人會議;列席債權人會議並接受監督;對被整體接收的事業單位,與接收方辦理有關的交接手續。
清算組織以自身名義依法從事必要的民事活動,在完成規定的工作後,宣佈撤銷。
在公司進行註銷或者是解散的時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利進行指定相關的清算組。清算組一般是由公司的股東、董事;社會上的會計組織以及律師事務所的成員所組成的。清算組的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