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如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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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如何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如何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組來進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需要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計算,然後抵銷債務之後,如果無法還款的也就無能為力。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解散清算到破產清算的轉換方式是什麼?

出現解散原因的公司在解散清算程序剛開始時,其確切的資產負債情況一般並不清楚。但在經過財產和債權債務的清理之後,公司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可明確。在公司財產超過債務時,解散清算自得順利進行,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應啟動破產清算程序。也就是説,公司資不抵債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一般條件。

司法實踐中,公司在解散清算進行到一定階段甚至在財產處理完畢時才發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的情形經常會發生。儘管從實際價值而言,此時的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已經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但是,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就清償比例達成和解而清償全部債務時,是否仍需要按照前述法律規定轉向破產清算程序。

首先,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於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於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

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從促進清算效率的角度考量,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説存在着公司運營不善,想要通過公司破產的方式來解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首先是需要進行公司的清算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就需要組成清算組來進行清算,也就是通過組成清算組理清楚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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