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一、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共益債務和普通破產債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2、範圍不同

1)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2)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破產債權的特徵有哪些?

(1)基於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仍得為破產債權;

(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並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範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

簡單來説,共益債務是債務關係,而普通破產債權是債權關係。不過在企業破產過程中,首先要維護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職工的工資和補償金是排在破產債務清償的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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