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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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我國大大小小的公司有很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每天都有許多的公司因為諸多的原因面臨着破產,國家對於公司破產有相關的規定,一般公司破產都有進行破產清算,那麼公司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

一、破產清算

(一)定義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相關法律

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佈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

二、強裁破產清算

(一)更符合概括清償原則

直接適用破產程序,可以避免債務人財產在程序轉換前的不當減損。在保全和追回債務人財產方面,破產法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保護作用。例如,可以對執行程序產生阻斷效力。《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的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此條規定賦予破產程序對執行程序的阻斷效力,而公司強制清算程序並無此種效力。倘若在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先受理強制清算再轉入破產程序,在程序轉化之前債務人財產可能被強制執行,導致在破產程序中可分配財產減少,從而影響全體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又如,可以依法撤銷個別清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上述規定,在破產案件受理之日前的六個月內,債務人進行的個別清償行為可被依法撤銷,故及時啟動破產程序,將有利於破產撤銷權的行使。倘若在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先受理強制清算再轉入破產程序,可能導致某些可撤銷的行為因超過法定撤銷期間而無法撤銷。

(二)更符合清算效率與經濟原則

直接適用破產程序,可以免去不必要的程序銜接環節。有觀點認為,《強清紀要》規定強制清算程序可轉換為破產程序,故先依申請受理強制清算也無不妥。但是,如果在強清案件受理審查階段,就已發現公司存在破產原因,仍然先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再轉為破產清算程序的話,必然會存在程序銜接環節,對清算效率也會帶來一定影響。由於兩種清算程序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適法差異可能導致企業清算成本的提高和所需司法資源佔有量的擴大。例如,法院需要重新指定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司法委託程序、清算事務和材料的移交工作、已完成清算事項的合法性審核等等,均可能導致程序成本提高和清算效率降低。

由此可見,破產清算是可以進行強裁的,我們都知道破產清算是公司破產之後要進行的,申請破產清算還清債務。至於破產清算是否可以強裁,在小編的文章已經有所解釋了,其實強裁破產清算更能概括清償債務,國家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瞭解更多的知識歡迎諮詢律師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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