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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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税務制度是相對明確的,每個人都應該有自己所要承擔的税務,如果偷税、逃税、漏税、是要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的,為此我國也專門制定了偷税罪的司法解釋,方便對相關案件的審查。那麼在我國對於偷税罪最新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偷税罪司法解釋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201條: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204條第二款: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1條:單位犯本節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7條、第208條、第20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2條:犯本節第201條至第205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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