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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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指負有納税義務的人,故意違反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少交納或不交納應交税費的行為,此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所説的量刑標準,那麼偷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為您解答。

偷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規定

根據本條及刑法第211條規定,對偷税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2、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3、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4、對單位

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在對偷税罪量刑處罰的時候,我們要先區分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對不同主體犯偷税罪在處罰上可能有所不同。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採取的是雙罰制。如今,偷税罪已被逃税罪所取代,因此在刑法當中已經看不到偷税罪的身影,這點還請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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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偷税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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