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案件範圍有哪些?
一、 税收復議案件範圍有哪些?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二、税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税收復議案件的受理範圍是比較大的,特別是對税收的有關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是可以按照行政救濟的手段來提出複議的,如果對有關複議的調解程序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並作出合法的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