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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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的危害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的危害有哪些?

1、就患者而言,醫療糾紛往往需要牽扯很大的精力、財力;反覆的回憶、複述不幸的事情也會給患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情緒激動時採取的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就醫療機構而言,部分醫療糾紛嚴重干擾正常的醫療秩序;加重醫護人員的心理負擔,降低他們的工作熱情並傷害到執業自尊心及自信心;每年幾百萬的賠償加重醫院的經濟負擔,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3、就社會而言,醫療糾紛的調查往往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成本甚高;患者之間的信任程度不斷降低,最終引發醫患信任危機,不利於醫學的發展及和諧醫療環境的構建,最終損害的還是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

二、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二)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具有民事責任性質,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説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糾紛的危害是巨大而深遠的,無論是哪種的醫療糾紛,都將給醫患雙方帶來許多負面影響甚至危害。近幾年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攀升。處理起來十分複雜,司法鑑定流程也比較漫長,解決起來比較困難,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若是能積極協商解決是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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