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應如何理解 - 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一、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如何理解?

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應如何理解?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假定相當因果關係乃目前國內民事侵權理論與實踐中採用的通説。相當因果關係的簡單表述就是,如沒有A就沒有B。相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這個公式就是:如果沒有醫療機構的診療過錯,就沒有患者的損害後果;不當的診療行為“有效增加了損害的客觀可能性”的,即可“視為該損害的充分原因”。

侵權責任法上醫療損害的因果關係,因為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如高度專業性、侵襲性、封閉性等特性,導致因果關係的審查難度遠大於普通的侵權案件,其審查的側重點上與普通的民事侵權有一些區別。

這個區別在於,醫療損害中更側重於規範上的判斷,而不是單純事實上的判斷。意思是指,醫療損害案件對因果關係的審查,首先是從診療行為的合法性、符合診療常規性上入手的,而不是像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中重在從客觀後果上尋找造成這一既定事實的原因。

一旦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或診療常規的地方,通常就會被認定為存在醫療過錯和因果關係。表明上看,這種因果關係不用去考察是否某個具體行為如是否手術直接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而只要在整體上具備規範的違反性就足夠。至於責任程度,交給原因力比例去解決。

換一種説法,也可以説這兩者的審查順序不同。醫療損害案件,通常不是從後果出發而是從規範出發,找到違反規範的事實後,再考察應否歸責於侵權人。普通侵權案件則通常是從後果出發,找到侵權人後再判斷應否歸責於他。

但是,這也只是一個細小的差別,總的來説它最終仍然要回到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判斷上來,以解決原因力即責任程度的分配問題。除非,這種違反法律或診療規範的行為,最終導致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也無法查明,如偽造病歷案件。

二、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的審查範圍是怎樣的?

1、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措施選擇權有沒有得到保障,如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上述權利的被侵犯與本案後果之間的關係。通常,鑑定機構審查的範圍是病案中有無相關告知書、同意書等書面證據。

缺少這類證據,即可直接認定醫療機構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根據筆者的經驗來看,有的案例中雖然這類告知書不欠缺,但告知內容欠缺,如沒有詳盡告知,或恰恰沒有告知會出現本案這樣的後果等;實踐中還比較常見的一個現象是,患者對告知書內容一知半解,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沒有詳盡解釋告知書內容的含義,即讓患者匆匆簽字。對後一種現象,患者雖有這樣的主張,但往往囿於舉證不能而無法被鑑定機構認可。

對醫療機構告知説明義務的履行審查完畢後,針對未完成這一義務者,就要繼續審查該不作為是否與損害後果有關。這方面,重點審查的是,如果醫療機構積極有作為,患者是否會有不同的意思決定?如果患者作出了不同的意思決定,是否能夠避免本案後果的發生?如果能或避免的可能性較大,則該不作為就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如果仍不能,則排除該不作為。

2、根據患者病情所實施的必要的檢查是否完善(不包括過度檢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該不作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3、採取的診療措施是否得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繼續考察該不當的診療行為與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大體上,醫療損害案件中,鑑定機構對因果關係的審查,主要就是圍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的。上述第三個方面的審查範圍非常寬泛,也至關重要,因為幾乎所有的醫療損害案件最終都要回到這方面的審查上來。而且,隨着醫療機構更注重形式上的規範性,知情權、選擇權的突破口漸漸被封堵。因此,在鑑定程序中對有關診療措施是否得當的審查,就成為重中之重。

綜上所述,即關於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應如何理解,以及審查範圍是怎樣的具體介紹,對於醫療過錯就是因果關係,總的來説不能簡單的從單方面進行論斷,還是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另外,其審查範圍包含三方面的內容,雖然範圍比較寬泛,但是卻很重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