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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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醫療糾紛的事故發生的也不少。其實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那麼到底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糾紛的責任怎樣認定

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級和省、自治區、直轄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

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由所在的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司法局),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鑑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鑑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係的程度大小。

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一定的理解。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若不能解決的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此類案件較為複雜,所以若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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