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高空墜物砸壞法院起訴法院如何審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隨着經濟的發展,擁有車輛的家庭也越來越多,人們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高空墜物導致自己的愛車被高空墜物砸壞,這時如何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成為大家關注的問題。那麼,車被高空墜物砸壞法院起訴如何審理?下面聽聽小編的看法。

車被高空墜物砸壞法院起訴法院如何審理?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車被高空墜物砸壞法院起訴法院如何審理需要看砸壞車輛是否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那就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由於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二樓以上的住户若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那麼將共同承擔對張某的補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但並不是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推定,而是適用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因此,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綜上所述,如果車被高空墜物砸壞法院起訴法院如何審理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的。如果能夠確定侵權人,應當由墜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責任;如果不能夠確定侵權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侵權,否則二樓以上的住户需要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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