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罪被告如何詢問原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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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誹謗罪被告如何詢問原告證人?

侮辱誹謗罪被告如何詢問原告證人?

被告詢問原告證人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人有疑問的,在法庭調查階段,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對證人發問,發問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加以確認。通過發問,可以得出證人是否有作證的能力,有沒有作證的資格、所説的是不是客觀、公證的事實,事實是不是與案件有關聯等。

詢問證人的方法有:首先,核對證人的基本情況,確定無誤後,告知來意,指明其有如實作證義務;同時指出偽證和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好思想工作,要求證人如實提供證言。其次,在詢問時,應先讓證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作系統、詳細的敍述,檢察人員根據證人敍述,對不清楚、有疑問和有矛盾的問題進行提問。

二、偵查人員詢問證人的方法有哪些?

1、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瞭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係,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2、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地點的選擇,應當從有利於獲取證言、保證證人作證的積極性方面考慮。

3、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這樣做有利於避免證人之間互相影響,保證證言的真實性。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偵查人員也應當告知證人依法享有的各種訴訟權利,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侮辱誹謗罪構成是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對於原告找的證個被告有異議都是可以提出詢問,證人會結合自己所看到、所聽到的實際情況進行訴説,只要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那麼證人的證言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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