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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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自身特點,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製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

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佈、陳列或複製。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

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並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製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

二、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經過其同意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除了法定特殊情形外,公民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肖像,需要先獲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對於擅自使用的行為,一旦構成肖像侵權,就可能會被肖像權人起訴,法院受理糾紛後,可能會判處侵權人支付賠償金。

公民若是發現在自己沒有許可的情形下,他人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可以近一步確定對方的行為是否滿足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如果滿足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並要求對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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