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上的混合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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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上的混合過錯
這是一個法學理論。又稱“過失競合”,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形。實踐中很常見。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1條對混合過錯責任承擔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混合過錯中,致害人一方與受害人一方的行為,均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如果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損害發生,則無論是致害一方的原因還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構成混合過錯。混合過錯的結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損害,而不是雙方受有損害。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樣確定,實際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讓加害人負責,而歸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裏,加害人只負責由於自己過錯所應承擔的責任。
當雙方的行為互給對方造成損害時,這實際上是兩個侵權行為,而不是混合過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就自己的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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