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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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有什麼區別?

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有什麼區別?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

民法典》上為受害人規定的不 真正義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後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 為“不真正義務”。如《民法典》第119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 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並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民法典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是雙方在簽署相關協議或者合同的時候,明確表示在擁有權利的同時還有什麼樣的義務,如果違反了規定的義務那麼需要受到一定程度懲罰,而不真正義務只是一種間接義務,雙方如果不進行履行的話也不會受到相應程度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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