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登記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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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登記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抵押合同登記的手續規定是什麼?

(一)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三)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1)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2)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後,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1)身份證明;

(2)《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3)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4)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並通知抵押當事人。

(四)登記

1、對核准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二、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説,簽訂不動產抵押台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係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

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不動產一般都是比較貴重的財產,像房產這些。因此有些人在急需要用到錢的時候,會拿不動產進行抵押換取貸款,不過不動產抵押是需要相應的手續的。不動產是財產的一種類型,是相對動產而言的一種財產。實際上不動產多都是房產。對此就必須要特別注意保險合同的內容有沒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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