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返還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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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成立返還是不當得利?

合同不成立返還是不當得利?

如果有不當得利的財產,可以視為締約過失,對方不應該得到的錢,可以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就是“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

從法律層面上講屬於財產返還請求權;財產返還請求權的性質屬於物權請求權,即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基於合同發生的物權變動喪失了基礎,自然就產生物權迴轉的結果,轉讓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二、合同不成立返還哪些財產?

財產返還時,都應該返還哪些財產,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一是財產出現增值、貶值情況時,如何確定返還範圍才能保證相互返還的公平性;此時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添附等行為與財產的增值、貶值之間的關聯關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的進行分配、分擔,避免其中任何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獲益;

二是財產返時孳息是否需要返還;在涉及財產返還時孳息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應當區分佔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來確定,但這裏認為不論是善意佔有還是惡意佔有,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都是無權佔有,既然是無權佔有,不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都無權獲得佔有物的孳息,此時就應當理解為返還原物的範圍包括了原物和孳息。但善意佔有畢竟不同於惡意佔有,為了區別起見,善意佔有人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所以如果是一個合同沒有成立,但是雙方就已經就合同原本的相關財產內容發生的糾紛,這種情況下合同他不成立,就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然後要求對方返還已經得到的不當得利的利益,但如果是對方雖然合同沒有成立,但也沒有取得不當財產,就不能夠以這個理由要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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