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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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成為當今一大熱門話題,許多時候,由於沒有事先了解,一不下心就造成了侵權,而侵權行為還有許多的説法,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所以就有一些不法之人鑽法律的空子去侵權,從中牟取暴利。那麼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呢?

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內容

《若干規定》第7條主要從是否存在過錯和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兩個方面來規定了五種不承擔責任的抗辯事由。抗辯事由依次分別是:第一項是基於審計自身的固有侷限,第二項是審計業務所必須依據的外部證據存在瑕疵,第三項是事務所已經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予以披露,第四項是被審計單位抽逃資金,第五項是出資人嗣後補足資金。其中,前三項事由屬於因沒有過錯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後兩項事由屬於因沒有因果關係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事由之一:審計自身固有侷限。審計本身是一種公允性審計,由於審計自身的特性、審計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現代審計技術的侷限,審計本身具有自身的侷限性。這種審計固有的侷限性可以成為會計師事務所抗辯的理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時,如果已經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了執業準則並執行了應當執行的審計程序,説明其主客觀上皆沒有過錯。此時,雖然沒有審計出錯弊,但因沒有過錯,則自然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由之二:外部證據存在瑕疵。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範圍主要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財務資料為準,其審計範圍通常侷限在被審計單位內部財務資料的編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於審計成本效益原理、審計技術自身的侷限性等因素,《若干規定》認為事務所對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僅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而非絕對的保證責任。基於獨立審計的天然缺陷性,並非被審計單位的所有的舞弊行為都能被審計出來。獨立審計的重要基礎就是:技術永遠是技術,任何技術都有其侷限性。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實和資料是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去識別的,即獨立審計對於外部證據存在依賴性和侷限性。諸如,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債權,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實施了恰當的審計程序,對該銀行債權進行了函證,銀行對賬單在得到債權銀行確認為真實後,就沒有必要再去懷疑銀行函證和對賬單的真實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信息後,也沒必要再去核實該信息是否真實準確等。否則,審計成本將無限提高,違反正常的審計理論。因此,在會計師事務所以虛假或不實的外部證據為基礎而出具不實審計報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仍然不能審查出外部證據瑕疵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沒有過錯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事由之三:錯誤舞弊已予披露。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的規定,所謂錯誤,是指導致財務報表錯報的非故意行為。所謂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可見,錯誤是非故意的錯誤或漏報,而舞弊則是故意的誤述或忽略。根據會計和審計實踐,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舞弊手段通常表現為:多計存貨價值、多計應收賬款、多計固定資產、費用任意遞延、漏列負債、隱瞞重要事項的揭露等。根據註冊會計師法和執業準則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等存在錯誤和舞弊時,應當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則會計師事務所因已經依法或依執業準則盡到職業謹慎之義務,因沒有過錯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由之四:被審計單位抽逃資本。驗資是註冊會計師對被審驗單位註冊資金(或實收資本)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審查和驗證,驗資業務對於確認企業法人資格及企業民事責任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至關重要。在審計實踐中,在會計師事務所為被審計單位出具驗資報告後,被審計單位依據該驗資報告進行公司註冊登記,而後被審計單位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導致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資產和債務實際狀況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於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據執業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核並出具驗資報告,該驗資報告是真實的。但由於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真實的驗資報告後抽逃資本,從而導致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實際狀況不符的結果。鑑於這種情形下的驗資報告與被審計單位實際資產狀況不符,並非會計師事務所過錯所致,而是因為被審計單位抽逃資本造成的,因此屬於沒有因果關係的情形,會計師事務所自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事由之五:出資人嗣後補足資金。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2)21號《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第4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免責情形之一即是在企業登記時出資人未足額出資但後來補足的。《若干規定》沿襲了該《通知》所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的理由在於:儘管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登記時出具了不實驗資報告,但由於出資人在註冊登記後又補足的出資,利害關係人並未因出資不實而受到損害;即便在出資未補足之前受到損害,但該損害亦因補足出資而獲得彌補,因此利害關係人之損失與會計師事務所不實審計報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會計師事務所據此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指出,抗辯事由並不僅僅侷限於本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因《若干規定》將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係人的民事責任定位在侵權責任,故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主張欠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等其他抗辯事由來主張不承擔責任。諸如:在主觀要件上,註冊會計師可以抗辯自己無過錯等。客觀要件方面,可以抗辯審計並未失敗,沒有損害事實,或者客觀損害與審計失敗無因果關係等等。還可以提出其他事實或法律規定可以抗辯的事由,例如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等。

對於侵權行為,一直都是眾説紛紜,想要自己的權益是否被侵犯,需要從多方面去了解收集信息,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什麼規定.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首先要想到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權益,只有通過法律途徑才能徹底解決不法分子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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