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適用於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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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適用於哪些法律?

除斥期間適用於哪些法律?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的具體規定需要根據實際法律中規定的時間來進行確定,每個法條之中規定的除斥期有所不同。在除斥期間所形成的具體情況,必須要根據法條來做出明確的香芋派。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民事相關權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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