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守約方提起訴訟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在合同守約方提起訴訟可以嗎?

在合同守約方提起訴訟可以嗎?

可以由守約方提出訴訟,並要求不守約方賠償,或者支付違約金。合同訴訟主要有經濟合同的訴訟。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

二、訴訟的管轄

管轄是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訴訟管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於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有以下八方面的內容: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專屬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④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有以下要求: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僅限於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

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以上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合同訴訟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合同糾紛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還需要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辯護,並作出利於己方的辯護意見,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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