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屬於法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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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屬於法律行為嗎

行紀合同屬於法律行為嗎

合法的行紀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典》所採用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的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提法就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典》稱民事法律行為就是公民或法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因此,合同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行為,合同是否合法,是待定民事行為,不能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稱為“行紀人、委託人”。行紀人是指接受委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一定行為的人;委託人是指委託別人為自己利益進行行紀行為的人。

行紀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行紀合同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為行紀活動時,應為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標的具有特定性,而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來為委託人辦理委託的,行紀合同是屬於一種法律行為,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而委託人來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因此是具有目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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