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對無效合同的後果直接處理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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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對無效合同的後果直接處理是否可以?

一、不宜對無效合同的後果直接處理是否可以?

不宜對無效合同的後果直接處理是可以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後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後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於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並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對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是什麼?

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不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關於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個問題是大多數人非常關注的,因為如果合同是屬於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話,那麼一開始就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些義務也就不存在了。當然了,關於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個問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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