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無效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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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合同無效怎麼界定?

轉讓合同無效怎麼界定?

轉讓合同無效的界定是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或者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話,也會導致合同無效。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

二、股權轉讓使股份集中於股東一人名下時的合同效力是什麼?

1、確認合同無效必須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依據。股份轉讓協議,除標的為股權這一特殊性外,其餘與一般合同並無二致,故其效力判斷仍應遵循合同效力判斷的一般規則。

屬於對公司設立時人數的要求,並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設立後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人數問題。因此,以公司設立的法律要求來判斷公司設立以後的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並不妥當。

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且還享有優先受償權。

2、股東間股份自由轉讓,並非導致產生一人公司的結果。事實上,公司股份因轉讓的原因而集中於股東一人名下時,該名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形式處理後續事務。—種是積極的方式。即尋找或吸納新的股東,使其重新符對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另一種方式是對公司進行清理後予以註銷,如果該股東既不吸納新的股東,也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時,該股東並不因此解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如確認該類協議無效,將不利於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交易安全。現實中,許多公司會處於表決僵局。在這種情況下,並未賦予其他股東強制解散的請求權。因此,股東之間達成收購協議,應該説達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濟方案。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簽訂轉讓股權或者是轉讓其他方面財產的一些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在協商一致,而且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之下所簽訂的,如果是在欺詐協和的方式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着問題的,所以必須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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