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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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存的適用條件

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存適用的條件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②提存的效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為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合同的提存首先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下,這樣子才能夠產生效力,而且當債務人持有標的物的時候,對於標的物就需要負有責任,如果債權人拿不出標的物的時候,債務人就可以因此來進行消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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