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合同不履行一般是怎麼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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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對合同不履行一般是怎麼起訴的

公司對合同不履行一般是怎麼起訴的

公司對合同不履行一般的起訴流程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構成合同違約,當事人可以收集違約證據、起訴書等材料,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過期多久起訴無效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超過三年再請求的將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有哪些區別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所以,公司對合同不履行一般的起訴方法為:公司不履行合同可構成合同違約,當事人可收集公司的違約證據娶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起訴公司。如果當事人和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當事人需要對口頭合同進行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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