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不動產多重買賣順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普通不動產多重買賣順序是怎樣的?

普通不動產多重買賣順序是怎樣的

出賣人就同一買賣標的簽訂多份合同的,買受人均主張標的物的,標的物受領的順序是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先給付的、先簽訂合同的。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履行順序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特殊動產(如:船舶、機動車等)採用登記對抗主義,因此交付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在交付與登記衝突時,應當採用交付優先於登記的原則。就此,《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特殊動產的多重買賣,若已經發生受領交付,無論出賣人是否為其他買受人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先受領交付的買受人都可請求出賣人履行登記義務,並取得所有權;若均未交付,先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動產;若均未受領交付也沒有辦理登記轉移,則在先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優先取得動產。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動產可以分為普通動產和特殊動產兩種,常見的特殊動產包括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而動產經常會存在多重買賣的情形,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買賣行為履行的順序是先行受領的買受人、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合同成立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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