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銀行貸款有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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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銀行貸款有違約金嗎?

跟銀行貸款有違約金嗎?

是有違約金,但主要的還是要看雙方是怎麼約定的;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購房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國家在認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損失額差額過大時,允許對其予以調整,這也是由違約金的性質即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而決定的。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違約金的調整應當綜合考慮,靈活把握。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再次對減少過高的違約金問題進行了規定。針對《合同法》制定的司法解釋均適用於受《合同法》調整的所有類型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其中之一,自然也在此範圍之內。

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在當事人提出違約金過高要求予以調整時,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衡量。

三、利率約定超過法定利率怎麼辦

1、借款利率過高應區別對待:

第一,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第三,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之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2、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

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綜合上面所説的,中銀行貸款雙方肯定就是要簽訂合同,合同的產生必定就有違約金的約定,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各自利益,但對於違約金的約定一般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標準,超過的部門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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