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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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違約行為時,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呢? 實踐中,合同違約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其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其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此外,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 、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 、繼續履行: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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