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買賣合同違約法院如何審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一、我國買賣合同違約法院如何審判?

我國買賣合同違約法院如何審判?

在我國買賣合同違約法院應當先協商,再判決,根據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條款結合法律進行審判。

在開審前進行準備和聽證。書記官在開審前,必須先查明當事人是否在法庭上宣佈法庭紀律。審判的準備工作就緒後,法官或者審判長宣佈審判,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並告知當事人有權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的身份是否有異議。在正式的聽證會上,原告首先陳述索賠的事實和理由,然後被告作出迴應。如果有第三方,第三方會回覆。之後,他進入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調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盤問爭端的焦點(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方證據,其他各方表達自己意見的證據提交另一方)找出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案件的事實,也可以詢問其他當事人。辯論結束後,根據案件需要和當事人的態度,由法院主持調解。調解後,主審法官宣佈休庭。審判結束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公開開庭時,應當公佈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 法院對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出裁決書;裁決書將在裁決書做出後立即送交裁決書。宣告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關於當事人可能存在“賴賬”的問題

當事人之間因爭議標的大或者合作中發生了矛盾或者因記憶發生錯誤等原因,可能存在當事人“賴賬”的情形。筆者曾經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之間一天為同一批貨物簽訂了三份買賣合同的情況,當事人各自認為其中的一份買賣合同是成立生效的合同,需要審判人員從買賣合同的訂金交付、實際履行、合同確定的送貨人、收貨人以及付款情況等方面進行審理,然後運用證據規則進行綜合判定,去偽存真,以盡最大可能還原客觀事實,從而確定其中一份買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以事實讓當事人能夠信服或者一定程度上降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三、當事人之間的對賬問題

由於當事人之間就一起買賣合同產生多次交易或簽訂多起買賣合同而發生多起交易等情況,導致當事人之間對於貨物數量、規格、重量或付款等發生爭議,這需要由審判人員引導當事人自行對賬或由法庭主持當事人進行對賬解決,但這些都需要審判人員對於對賬情況進行細緻的梳理歸類甄別,做到心中有數,在賬目清楚情況下,説服當事人,消弭當事人之間的誤會,促使當事人進行結算,可為調解及判決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關於需要確定違約的情形

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後提起訴訟,常常遇見一方當事人提出對方當事人違約或當事人之間相互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如何審理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或存在違約具體的情況,審判人員就要從當事人履約情況着手,從訂金的支付,多次送貨、付款等情況,細心地對照買賣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比對,審判人員應根據當事人在法庭提出對方存在違約的情形進行重點審理,即可以判定當事人是否存在違約或存在違約具體的情況。

五、關於税款抵扣賠償的問題

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也有當事人請求解決税款和對於税款進行抵扣或賠償問題,對此,審判人員需要學習税法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審判人員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有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應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當事人又提出請求要求解決其税款,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國家税法可由當事人自行處理解決。有的案件,如果出賣人應當提供税務發票而未提供,該出賣人又不能再開具税務發票的話,買受人可提出要求出賣人賠償税款,依據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該當事人的請求。

買賣合同在簽訂時,一定要注意買賣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規定,以免在買賣合同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受到保障。同時,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要用訴訟的方式維護合同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