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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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與合同違約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這兩點:

1、動機目的上有區別,合同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同違約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合同詐騙一般是沒有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合同違約是有履約能力但是不願意繼續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詐騙的類型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合同詐騙的定義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説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在符合相關的立案條件之後,構成合同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合同詐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合同違約只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範疇,合同違約方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此外,合同詐騙與合同違約兩者在動機目的、履約形式等方面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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