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如何體現的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是指出租的人根據承租的人對租賃事物的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給供貨人購買承租人需要的租賃事物,並租給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則要向出租人每月固定時間分期交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都歸出租人所有。然而,融資租賃合同應該如何簽定呢?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融資租賃合同是如何體現的呢?

第二百三十七條 【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租賃物的購買】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索賠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變更】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租賃物所有權】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 【租金的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責任】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租賃物的保管、使用、維修】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拒付租金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通過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大家應該明白融資租賃合同應該怎麼寫了吧,如今,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越來越重要,融資租賃也在中國高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的比重越來越高,清楚的明白關於融資租賃的知識,是我們大家現在必須要做的準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