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的賠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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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通常表現為更換券商,在更換後股票會跟着股東卡走,但撤銷當天不能進行任何交易包括下單指令。由於許多人對相關知識的不瞭解,導致在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的過程總產生糾紛。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的賠償相關知識。

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的賠償確定

一、如何確定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的賠償金額。

所謂(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從事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均應作為其委託、交易清算的代理機構,並將本人所屬的證券賬户指定於該機構所屬席位號後方能進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於1998年4月1日起實行。投資者在辦理指定交易後,也可根據需要將自己指定交易所屬證券營業部予以變更。

由於股票的價格始終處於動態之中。當糾紛發生時,股民作為原告,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要考慮到原告作為一個普通的投資者在獲只告未及時撤銷指定後根據股市變化,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儘量減少經濟損失。而在何時採取措施,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只能以一個普通投資者在相應情況下所能作出的合理反應。在當時股價連續下跌之際,應及時在被告處拋售股票,然後再與被告交涉,而不致損失擴大。所以要根據差價計算方式確定原告的經濟損失

二、撤銷指定交易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撤銷指定交易的程序

1、"指定交易撤銷申請表";

2、由證券營業部通過其場內交易員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申報撤銷指定交易的指令;

3、交易所電腦主機接收撤銷申報指令,當日收市後,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確認回報,該證券賬户的指定交易即失效。

(二)不能撤銷指定交易的情況

1、投資者當日已經有證券成交,尚未完成交易交收責任;

2、投資者當天已經辦理了委託,但未成交,且投資者未成交部分的委託尚未全部撤銷的;

3、投資者賬户證券餘額有負數未能解決的;

4、投資者賬户撤銷後造成券商總的證券餘額負數的;

5、尚處於新股認購期內的;

6、上證中央登記結算公司認為不能撤銷的其他情況。

本文結合實際案例與相關法律知識,介紹了在發生股票買賣撤銷指定交易糾紛時,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以及對撤銷指定交易的程序以及不能撤銷指定交易的情況進行了分析。在具體案件中,相關判決會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在糾紛過程中雙方的損失情況而定。具體案件須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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