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行使合同無效請求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

怎麼行使合同無效請求權?

對於合同無效的行使,《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似乎也認為合同無效的權利與解除權一樣為一種形成權,只要單方面作出即可。但我國的《民法典》並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必須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請求,主要是認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去否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於某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並無必要去宣告其無效。

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認定其無效。這並不是説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