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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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則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智力、認知情況所限,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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