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為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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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為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徵如下:
1、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履行是一種形成權,其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也就是説,只需第三人單方面表示其願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可產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無需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3、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絕履行。當第三人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由債務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
4、合同中當事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應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合同代為履行的情形:例如甲乙約定,甲欠乙的錢由丙償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償,多是因甲丙之間另有對價關係。由丙直接向乙清償債務,可省多環履行的煩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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