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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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2021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質不同,生效的條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種情況:

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的各個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合法主體,沒有虛假主體(如未經過工商登記的組織、被撤銷的組織)情況;訂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強迫表示的情況;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沒有虛假表示情況(如謊稱有外貿經營權、謊稱自己對某件財產有所有權);合同採取了法定或約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經濟交易是合法的,生產流通的財產是國家允許的。如果合同不具備前述所有的條件,則合同存在訂立的瑕疵,可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2、依法律規定,合同在成立之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產轉讓合同、車輛買賣合同等。

3、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如合同經過公證、見證、或鑑證後生效等。

二、如何確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説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後甲、乙雙方又於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生效首先肯定是不能有違反《合同法》中的規定,比如不能出現當事人不合格、內容不合法等情況,除此之外要保證合同生效,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若一些房產轉讓合同,則在簽字成立之後還必須要辦理登記手續,那麼該合同才會生效。不過大多數的合同,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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