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50條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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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0條法律顧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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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8~12條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到第十二條的內容為: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佈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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