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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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條件是什麼?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費用。追償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只有具備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前提條件,才可能產生追償問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曾支付賠償費用,追償無從談起。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所為致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一般來説,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狀態。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3。行政追償的金額行政追償制度中所給付的均為金錢。追償金額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二、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有什麼?

1、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2、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3、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範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是一種救濟性質的手段,而行政追償是一種懲戒行為的手段。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存在故意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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