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會怎麼處理?
一、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會怎麼處理?
法院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判決的處理辦法一般是會撤銷之前的處罰,因為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撤消此決定後,行政機關按合法的程序對被處罰人重新作出處罰是可以的。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 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級部門交辦
②有關部門移交
③羣眾舉報
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
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範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
1、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
2、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鑑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複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並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不僅需要在有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判決,還必須同時遵守程序的規定,否則不管最後的處罰是否是正確的,該處罰都有可能會被撤銷,且之前審理該案件的相關職員,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比如降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