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筆錄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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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筆錄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筆錄的內容是什麼?

(1)首部。

①標題。居中寫明“調查筆錄”。②調查的時間、地點。③調查人、記錄人。④被調查人、在場人。主要依次寫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場人只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

(2)正文。

律師應根據調查前事先擬好的問卷提綱,有重點,有條理地問被調查人,並將被調查人所回答的具體問題和主動提供的其他與案情有關的事實、線索一一記錄在案。

(3)尾部。

被調查人、在場人簽名及調查日期。

二、司法解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詢問證人應當製作筆錄。製作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即“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為此,結合《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證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證人請求自行書寫證詞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證人親筆書寫證詞。

詢問證人筆錄是一種法律文書,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偵查人員根據證人的陳述製作的;一種是證人親筆書寫的。詢問證人筆錄既是分析案件情況,積極開展偵查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破案和審判的重要證據材料。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規定了詢問證人,必須依法制作正式筆錄。

有關行政處罰在立案調查後,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合法的審查處理,這時相關審查情況可以通過調查筆錄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有關調查筆錄的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導致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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