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制裁決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立案。
處罰實施主體通過各種渠道所悉知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處違法行為的準備工作。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在於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實際上是一個取得違法事實證據的過程。處罰實施主體必須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才能準確地認定違法事實。
(3)説明理由、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向當事人説明將要處罰的理由,並採取一定的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其申辯與陳述,對於合理的意見應予採納。
(4)作出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採用書面方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及有關證據;作出處罰的法定依據;給予處罰的種類和具體處罰的內容;當事人履行處罰所設定的義務的方式、期限等;當事人不服處罰的救濟途徑;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主體的名稱以及印章。
(5)送達。
依照法定的程序與方式,將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二、行政制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①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採的煤炭產品、採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制裁分成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適用於一般的違法行為人,而行政處分主要是針對請求單位內部的工作人員的,特別輕微的行政處罰或是行政處分,比如警告,決定程序也非常簡單,都是用簡易程序處理的。